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本报讯(记者魏妍娜 通讯员王海群)日前,在区人力社保局会议室,人保局主管领导与劳动关系、监察、仲裁三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正在对两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一起投诉举报案件进行研究讨论。
“依据《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自己不愿订立的,用人单位有权辞退。”
“依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支持者表明立场
“不订立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本人提出,并且在申请书提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劳动者本人承担,因此提出的诉求不予支持。”反对者提出观点。
经过一番深入讨论后,这起“关于职工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补交社会保险”的案件消除了意见分歧,各部门形成了初步共识。
上月初,区人力社保局建立投诉举报和劳动争议案件共议机制,机制建立一个月以来,共协商解决案件7件,收到良好成效。
“各自为政” 各依其法
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劳动关系纠纷调解的部门有三个,一个是劳动关系科,主要负责政策咨询、法律宣传等;一个是监察队,主要负责执法监察;还有一个是仲裁科,主要负责对争议投诉和案件进行仲裁。三个部门都涉及劳动关系内容,但分别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条例》、《劳动争议
仲裁法》等法律条款和10几个配套
法律法规执行公务。碰到一些部门权属不清或工作难度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时,会出现拿捏不准、标准不清、部门推诿等情况,影响工作效率。
建立共议机制 专治“疑难杂症”
为进一步加大维权力度、提高矛盾调处效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区人力社保局建立投诉举报和劳动争议案件共议机制。每周主管局长主持召集劳动关系、监察、仲裁等部门,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选取有代表性的劳动纠纷和情况复杂的投诉、仲裁案件,特别是对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等方面的争议进行沟通探讨,及时掌握劳动关系动态信息;多途径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形成部门联动,提高劳动监察和仲裁办案效率;此外,增加部门之间互相学习交流机会,统一对法规政策的把握尺度和执行标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该机制运行一个月来,增进了各部门工作有效地沟通协调,进一步统一裁审标准,规范裁量尺度,为更好处理劳资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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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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